10月27日
市医保局转发
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“心理治疗”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》明确
11月起将“心理治疗”项目
纳入医保支付范围
《通知》明确,调整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医保支付类别,将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》中“心理治疗”(311503024)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,支付类别从“丙类”调整为“乙类”;统一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医保支付标准。全省执行三类、二类和一类收费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医保支付标准分别为200元/次、180元/次和160元/次。
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“心理治疗”,实际收费低(等)于医保支付标准的,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,其中,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20%;实际收费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负担。
市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市医保部门也将根据《通知》要求,通过谈判协商,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和调价频率,减轻患者医疗负担。及时与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,明确不同收费类型的定点医疗机构的“心理治疗”项目实际医保支付标准和执行要求,落实价格备案、公示制度和合理使用医保基金的相关要求,以更好满足参保患者“心理治疗”的临床需求,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。
(转自:连云港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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